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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校内养犬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5-21 浏览次数: 次

全校师生: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1月1日颁布、实施了《兰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依据该条例,我校于2017年6月22日发布了《casino38365365校园内养犬管理办法》(兰交保发〔2017〕140号)。针对近期各大高校连续发生的多起校园内犬只扰民、伤人事件,为保障广大师生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良好的校园环境和秩序,请全校师生及家属自觉遵守以下校园文明养犬规定。

一、教职工、家属养犬必须严格遵守《兰州市养犬管理条例》和《casino38365365校园内养犬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限定区域内,采用笼养、拴养或圈养方式养小型观赏犬,严禁个人训养大型、烈性等禁养犬。

二、严禁学生在校园养犬及其他宠物。

三、养犬人应携犬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定期对所养犬只进行健康检查并注射兽用狂犬病疫苗,领取家犬健康免疫证,禁止无证饲养。(安宁区登记机构为安宁康乐动物医院,地址:桃海市场西侧300米安宁西路南侧)

四、已办理犬只登记的养犬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养犬人携犬外出时应给犬只戴好犬链(犬绳),由成年人牵领,严格约束,注意避让行人和车辆。

2、养犬人携犬外出活动只限于家属区,禁止携犬在校区穿行、遛狗,禁止携犬进入教学区、办公区、学生公寓区、餐厅、幼儿园附小附中和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

3、携犬出入校园的应走家属区西门。

4、对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

5、养犬人不得驱使或放任犬只恐吓、伤害他人,不得干扰他人正常学习生活,不得损坏公共设施。

五、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依法承担医疗费用,赔偿有关损失。

六、对校园内无主犬、流浪犬以及放弃饲养的或不符合条件无法办理养犬登记的犬只应拨打城管投诉电话12319进行处理。

希望广大师生及家属积极配合,杜绝校内违规养犬现象的发生,共创文明和谐校园。

保卫处

2018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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